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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析

日期:2021-07-09 / 人气:

一、注册商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
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然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应参与市场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的代表处、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主体。
2、商标名称
指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业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商标图样
指与商标名称对应的图形。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4、商标注册范围
指商标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中国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在申报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应明确商标拟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代理人利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商标局公布的可接受商品或服务,帮助申请人规范商品或服务。
5、申请手续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内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时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港澳台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通行证复印件;国外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台和国外企业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2)商标注册申请书
根据商标局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填写说明,填写申请人名称、国籍、地址等信息,并于落款申请人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关于优先权,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优先权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注册申请包含自行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方式,后者需要申请人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代理能够有效节约委托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升商标注册申请质量,降低申请人因自行申请与在先商标权等权利冲突被商标局驳回的风险。
6、缴纳规费
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注册证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根据商标局公布的规费清单,受理商标注册费为人民币300元,限定一个类别10个商品或服务,10个以上的,每超过1个商品或服务,加收30元。
 
二、哪些标志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审查遵循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至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五条、第三十至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的商标不得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或由第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
商标不得注册大致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0、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1、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2、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3、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1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5、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16、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7、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8、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